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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手赔款什么意思(快手限流什么意思)

威武短视频 2022年06月07日 20:12 102 威武短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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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

网络直播、直播带货方兴未艾,尤其疫情当前,加速了网络主播的快速发展。

快手赔款什么意思(快手限流什么意思)

网络主播的队伍也越来越大,主播的转会也变得平常,一般来说网络主播的人身依附性相对较强,直接转会往往要交一大笔的“赎身费”才能离开。在无法交出该笔钱款的情况下,强行解约或主动违约就司空见惯。

公司一般会向主播要求(诉求):

1、基于合作协议支付的总金额

2、支付违约金

3、推广支出

4、违约期间的收益

5、预期利益

公司主张一般会主张的比较多。

下面看下网络主播的解约的法律依据及相关审判案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5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案例

案例一:(2020)粤06民终8604号

2018年11月1日,创艺公司(甲方)与廖慧敏(乙方)签订《互联网演艺经纪书》,约定的主要内容: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宣传推广,乙方成为甲方旗下“创艺”艺人品牌团队的成员;合作期限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本协议所涉及的演艺事务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合作期间由甲方代为收取和管理双方合作所获取的所有收益,按月进行结算发放,合作期间收益分配各占50%;乙方出现违约情形(其中包括乙方拒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100万元;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与第三方签订进行本协议范围内的演艺事务的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与第三方合作、没收乙方基于本条款的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并向甲方承担100万元的违约赔偿责任;乙方出现任一违约情形的,应向甲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前期投入,推广宣传、包装、媒介、策略规划、出访和社交活动、签约和谈判费用、向第三方的赔偿和甲方预期收益、律师费、公证费等。

同日,创艺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1(甲方)与廖慧敏(乙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甲方提供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星港城C座2栋1803房给乙方住宿,入住期限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同年11月7日,创艺公司(甲方)与廖慧敏(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乙方离职或者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被开除后,乙方将甲方为其申请或甲方委托乙方申请的所有平台账号(包括但不限于快手ID:1039314012,抖音ID:Lengha)归还甲方,如有违反,乙方赔偿甲方100万元;合同到期,乙方有权收回属于个人打造的ID。

2019年1月下旬,廖慧敏离开创艺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并更改快手账号密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创艺公司、廖慧敏签订《互联网演艺经纪书》《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廖慧敏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离开创艺公司与第三方合作,构成违约,创艺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廖慧敏赔偿损失,涉案合同自2019年8月8日廖慧敏签收诉状时解除。

本案争议焦点一,赔偿款如何计算;争议焦点二,涉案快手账号应否注销。

关于争议焦点一,经审查,分述如下:

1.关于预期收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创艺公司主张的预期收益损失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廖慧敏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创艺公司主张按照涉案快手账号在廖慧敏离开创艺公司几个月之后的收益为基础计算创艺公司预期收益损失不合理,故一审法院采纳廖慧敏相关答辩意见,不以该标准计算创艺公司预期收益损失。

本案中,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廖慧敏存在违约的,应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创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投入、解除合同前的收益和其他损失总额超过上述金额,故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认定因廖慧敏违约行为造成创艺公司损失为100万元,对创艺公司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廖慧敏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与创艺公司的实际损失相差甚远,应酌情调整,经查,根据涉案快手账号部分收益情况反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存在过分高于因廖慧敏违约造成的创艺公司的损失,故一审法院对廖慧敏的上述答辩不予采纳;

2.关于创艺公司支出的维权费用。创艺公司主张廖慧敏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符合合同约定,且提供了支出凭证证明其已经实际支付律师费1万元和公证费6000元,廖慧敏应如数支付。创艺公司与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律师费的约定属于风险收费,除上述1万元律师费已经支付外,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计算,因该费用目前尚未产生且数额不确定,故一审法院对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创艺公司可待实际产生后再另行主张,一审法院对创艺公司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3.关于创艺公司投入的费用。创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廖慧敏投入20万元,且一审法院认定的损失已经包含该费用,故对创艺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网络平台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或注销。本案中,虽然涉案快手账号以廖慧敏名义注册,但在双方合作期间是由创艺公司实际控制和管理,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廖慧敏存在违约行为的,创艺公司有权要求返还涉案快手账号或要求赔偿,考虑到账号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创艺公司选择主张注销涉案快手账号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廖慧敏相关答辩意见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创艺公司与廖慧敏2018年11月1日签订的《互联网演艺经纪书》和2018年11月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9年8月8日解除;

二、廖慧敏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予创艺公司;

三、廖慧敏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6000元予创艺公司;四、注销廖慧敏在快手平台注册的账号(ID:10********、昵称为“冷吧很冷At”);

五、驳回创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

1.廖慧敏是否需向创艺公司赔偿损失,如需,则创艺公司的损失数额问题;

2.应否注销廖慧敏在快手平台注册的账号(ID:10********、昵称为“冷吧很冷At”)。

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

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廖慧敏主张创艺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以实际行为解除了其与廖慧敏签订的《互联网演艺经纪书》《补充协议》,同时主张廖慧敏以创艺公司违约而于2019年1月25日解除了其与创艺公司签订的《互联网演艺经纪书》《补充协议》,对此创艺公司不予确认,且没有证据证明创艺公司或廖慧敏于2019年1月25日通知对方解除《互联网演艺经纪书》《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规定,本院对廖慧敏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由于创艺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互联网演艺经纪书》《补充协议》,廖慧敏于2019年8月8日收到创艺公司的起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判决创艺公司与廖慧敏签订的《互联网演艺经纪书》《补充协议》于2019年8月8日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因廖慧敏违约,创艺公司主张廖慧敏赔偿损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创艺公司主张廖慧敏赔偿其损失1973358元(包括包装推广、生活支持投入20万元,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10万元,预期收益损失1673358元),但是除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6000元外创艺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具体损失。鉴于创艺公司的预期收益来源于廖慧敏的快手账号收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函复一审法院廖慧敏的快手账号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共提现185次,金额360715.9元(月均40079.54),北京晨钟科技有限公司函复一审法院廖慧敏的快手账号快接单2019年5月1日至7月1日结算订单五笔,总收入134000元(月均67000元),且廖慧敏与创艺公司签订的《互联网演艺经纪书》第19.3.d条约定“乙方(廖慧敏)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或单方解除本协议的,需向甲方(创艺公司)承担100万元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廖慧敏因违约造成创艺公司损失100万元并无不当,但是一审判决在认定创艺公司的损失为100万元的情况下,其判决廖慧敏向创艺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即廖慧敏应向创艺公司赔偿损失100万元。此外,创艺公司与廖慧敏在《互联网演艺经纪书》第19.3.e条约定廖慧敏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创艺公司的预期收益、律师费、公证费等,即上述创艺公司的损失100万元包括创艺公司因本案实际支付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6000元,故本院对创艺公司主张律师费、公证费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的回函及附件《用户服务协议》第二部分、第五部分、第六部分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廖慧敏的约定,廖慧敏在快手平台注册的账号(ID:10********、昵称为“冷吧很冷At”)属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廖慧敏仅有使用权,且仅能由廖慧敏主动申请注销上述快手账号或因廖慧敏违反其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约定,由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注销上述快手账号。因此,创艺公司主张注销廖慧敏在快手平台注册的账号(ID:10********、昵称为“冷吧很冷At”)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注销廖慧敏在快手平台注册的账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结论:对强行解约(主动违约)的主播,法院一般倾向判令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一般倾向于是一个综合考虑的金额(主播收益、公司投入、预期收益等)

公司方面:网络主播职业系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新生职业,由主播通过网络平台,通过视频直播等方式向观众展示演唱、主持、表演等方面的才艺,获取观众(粉丝)的关注和支持,并以网络流量分成、粉丝打赏、广告等方式获得收入,乃至于延伸的网络之外的线下活动获取收入。

因此,同线下的演艺及娱乐业从业人员一样,网络主播的商业价值与其吸引观众的数量及参与频度密切相关,这既取决于主播自身的外貌、才艺、素养等综合因素,也受宣传、推广等其他因素的影响。不难看出,此类合同属于网络主播与演艺公司或经纪公司之间的经纪合同。

一般而言,理想状态是双方在履行合同之初,经纪公司提供充分、专业的培训以提高主播的能力和水平,并逐步通过主播自身的努力及公司外在的宣传、包装和推广等,以扩大主播的影响力,提高商业价值和收益。

因此,对于演艺及经纪公司而言,一般前期投入较大而收益较低,需要通过后期越来越高的收益来覆盖前期的投入。另一方面,因为金字塔效应,也可能通过个别或少数商业价值较高的明星带来的收益,覆盖对其他商业价值较低的主播的投入风险。

(2017)鲁1002民初639号:若允许直播演艺人员随意违反合同约定,将使其所在的管理公司在此类合同的履行中处于不利地位,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会鼓励成名的直播演艺人员为了追求高额收入而恶意违反合同约定,不利于该行业的整体运营秩序的建立。综合考虑原告前期对被告直播人气提升的培养投入、宣传力度、被告自身的影响力、知名度、发展前景以及可能给原告公司带来的收益等因素,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主播方面,如果演艺公司或经纪公司在主播成名或从业之前,利用优势地位,夸大承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前期培训、推广等投入较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往往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及此类合同纠纷发生。

(2020)粤0113民初5468号:本案合同是双务合同,根据《艺人经纪合同》的约定,原告的权利义务包括“原告有权对被告进行日常直播管理,有义务提升被告主播知名度和收益,提供最大化的宣传力度”,可见,原告对周梦诗进行推广资源的扶持,本就是原告作为经纪公司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同时这也是周梦诗作为艺人所享受的合同权利,亦是艺人所追求的合同目的,周梦诗为享受到原告提供的资源扶持,亦为此支付了对价,即与原告进行直播收益的分成,现原告将其对周梦诗进行推广资源的扶持折算成损失152万元,无事实依据,且原告在诉讼中亦明确表示其实际并未向虎牙直播平台支付该笔费用,故不应将该笔费用认定为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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